医疗、退休、子女教育……广东出台新规明确消防员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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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退休、子女教育……广东出台新规明确消防员职业保障
2024-01-29 15:02:00
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挂网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32条主要在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伤亡抚恤保障渠道、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完善伤残保障机制、优化子女教育优待条件、明确退休人员待遇保障等六大方面进行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期5年。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在伤亡抚恤保障方面,《办法》提出,进一步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因公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渠道。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
  在完善伤残保障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供养安排以及护理费发放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相关经费的保障渠道。《办法》提出,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国际列车和部分跨境列车除外)、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等。
  在优化子女教育优待条件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办法》提出,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在其中考成绩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中考总分的3%予以加分。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在其中考成绩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中考总分的2%予以加分。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办法参照各地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等。
  在退休人员待遇保障方面,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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