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最高法: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 必要边界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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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最高法: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权利限制 必要边界在哪儿?
2024-01-12 20:02:00
继地方“连坐”规定被全国人大通报废止后,对涉罪人员近亲属权利限制等规范性问题再引司法关注。
  202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名为《犯罪附随后果研究》的调研报告指出,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演进,我国通过扩大轻罪微罪刑事立法强化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
  该调研报告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撰写,刊发在《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
  报告表示,当前,我国法律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没有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人本人与亲属,进行差别化、精细化设定。大多数情况下,对轻重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设定相同的附随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等原则。
  对此报告称,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考量,在确保实现社会防卫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前提下,把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相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围或最低限度内,而且要努力实现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限制的精准化与科学化。
  基于犯罪人亲属权利限制问题,报告建议,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调研报告还特别指出,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个人认为,对犯罪人亲属权利限制问题作出改变意味回归法治本原,对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定、理念或者制度要进行纠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该是针对犯罪人,不能针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否则就是牵连制度,连坐制度,违反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背道而驰。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向界面新闻表示,从宪法甚至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对犯罪人亲属不设置附随后果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标志性现象之一,符合我们国家法治进步的方向。
  杨卫华称,最高法转发此篇文章意味着相关司法部门已经意识到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性缺陷,“在立法与司法机关互动的层面上,我个人认为最高法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相应制度改变,予以纠正或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存在的适用随意性、不适应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等问题。”杨卫华说。
  “但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犯罪附随后果也要有所区分。”杨卫华表示,法院老赖的近亲属并不应在限制排除之列,“举个例子,法院采取冻结失信人的相关账户以及查处不动产等措施,导致失信人无法支付其子女高昂私立学校费用,不属于所谓的附随后果。”杨卫华说。
  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很多情形下,犯罪附随后果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伴随犯罪人及其亲属。
  根据我国法律,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限制。
  其中,职业禁止的规定最多。据调研报告统计,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执业等资格限制。其中,涉及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限制的达26种,如不能担任公务员、法官、警察、检察官等;涉及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的19种,如不能担任银行高管、国企高管、证券业高管、保险业高管等;禁止或限制从事与社会利益紧密关联职业的30种,如禁止担任仲裁员、拍卖师、房产经纪人等。某些地方政策还限制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居民通过积分落户,对于有特定犯罪前科的公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入境。
  界面新闻注意到,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相关规定多见于地方性法规之中,具有体系上的“编外性”。调研报告介绍,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与前科报告外,其他犯罪附随后果主要规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
  “对犯罪人亲属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文件除少数由国家及中央机关制定外,大多数是由地方相关机关制定,效力层级较低,但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一些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甚至剥夺。”调研报告表示。
  近年来,针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所带来的公平合理性话题引发激烈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罗翔2023年发表在《政法论坛》的文章《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指出,“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数量颇大,其家庭成员则更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对如此巨大的群体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其合理合法性都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通过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将可能被家庭关系裹挟而存在犯罪风险的人员提前排除出公务员队伍,对于预防公职人员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原东峰则表示,这是一种主观臆想,而且偏离了法治精神,“不能主观认为罪犯子女犯罪的概率大,就剥夺这些本身没有犯任何错误的人考公等方面的权利。”原东峰称,预防公职犯罪关键是制度设计,要有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度设置得当,任何人在位都会不敢想贪腐,不敢贪腐,不能贪腐,而不应该是先带着有色眼镜把一部分人限制在考公资格之外。
  此外,界面新闻注意到,此次调研报告中提到,仅对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此前,中组部2021年《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规定,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杨卫华表示,从保障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出发,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相关部门会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不过,一般的公务员岗位,还是能够开放的。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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