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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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2023-12-19 00:1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对醉酒驾驶的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特别对醉酒驾驶从重处理的15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晰,而对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等情况,《意见》表示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十五种从重情节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醉酒标准是什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表示,根据《意见》第4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醉驾人员,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意见》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意见》明确,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而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从宽处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表示,《意见》设置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
  五类不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醉驾具有五类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此类情形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类情形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情况。
  “急救送医等紧急情况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且无从重情节,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梁根林表示,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免予刑罚的醉驾该如何处理?《意见》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此外,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周光权表示,《意见》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表示,《意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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