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酝酿新规 设负面清单严禁团体人身险八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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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酝酿新规 设负面清单严禁团体人身险八项行为
2023-06-12 22:17:00
时隔8年,团体人身险业务将再迎规范。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23项内容,在2015年《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拓展了个人交费、理赔、业务回溯、产品精算定价、防范商业贿赂等内容。同时,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拟定了8条负面清单。
  强化全流程规范
  当前,团体人险保险业务现行监管依据主要是原中国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过,8年来,团体保险的市场环境与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关政策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从团险定义、发展方向、承保管理、保险利益、退保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定义上,明确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进行变更,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但不得改变险种类别。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一位财险公司团险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上述内容可以防止一些险企分支机构以“特别约定”形式,未经总公司审批、也未向监管备案,而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保险合同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团体人身险产品的赔付率增加了业务回溯条款: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以下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一)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二)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三)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应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变更情况及业务回溯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回溯情况,如出现重大偏差,下一步采取的调整措施;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明确八大禁止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实际上,记者根据监管处罚决定书统计发现,“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近年来频繁被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团险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称,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会将有价服务通过方案、奖励等形式给予保险营销员,再由营销员以个人名义提供给客户,实际上属于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了。不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经营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一直处于零容忍的态度。之前,监管曾要求持续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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